水利工程管理亟待关注的几点问题建议

来源:郭红梅日期:2023-05-19 10:50阅读量:344

郭红梅(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主委、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反映,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其中“第十一条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中小型水利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管理。大型水库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以川东北某市为例,在实际运行中各市州普遍存在管理运行不尽规范及专业人才缺乏及管理效果有差距等问题,如该省部分市州同属大型水库,但机构级别、人财物配置标准不一,个别大型水库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未达到重大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50%”的规定”;小二型水库和山塘坪由村社管理,虽明确了管护人员,但无管护经费,缺乏相关项目支持,村级履责能力不足,达不到管理效果。

为此建议:

国家水利部指导各地理顺水利管理运行机制,省级部门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建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增加明确“同类型水库的机构级别相同”的刚性规定,并将重大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50%”纳入各地刚性要求进行考核督导,同步结合国家支持革命老区相关扶持政策提高水利工程管护补助标准,建立水利相关领域引进人才赴老区就业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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