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关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与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几点建议

来源:郭红梅、邓思日期:2024-02-23 10:24阅读量:189

郭红梅(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主委、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思(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办公室主任)反映,政策端看,辅助生殖领域顶层设计尚不完善,第三、四代试管婴儿、代孕等领域处法律灰色地带,单身女性冻卵尚未形成社会共识。一方面,试管婴儿的衍生技术,包括第三、四代试管婴儿、代孕等领域存在法律空缺,缺乏体系化规定。英国是世界上首个颁布关于代孕法律的国家,1985年颁布《代孕安排法》,对相关概念、禁止商业代孕、违法惩罚做了具体规定。我国在2001年就颁布辅助生殖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但缺乏相关法律条例支持,由于不孕人数增加、失独家庭增多,代孕需求增加,促使地下交易出现,市场乱象频出,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与代孕相关的判决案例数不断增加,地下代孕产业仍存。另一方面,针对辅助生殖是否适用单身女性的问题,仍有争议。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于2003年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国际对比看,西方许多国家都允许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使用精子库、冻卵等,认为这是女性保存生育能力的手段。近年,随着经济、社会、技术不断变化,人们生育观念更加开放,我国大龄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需求增加。但由于国内禁止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一些单身女性只好选择支付高昂费用在国外冻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是人格权,而婚配与否、是否单身则属于婚姻制度产生的身份权范畴。“权利有位阶,人格权高于身份权,仅因为没有结婚证而禁止单身女性行使生育权这一基本的人格权,这与我国的法治精神不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属于部门规章,其本身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相违背,在法律上,单身女性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将处于生殖力最佳期的卵母细胞冷冻保存,以及是否在以后进行辅助生殖。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变为“促进型”,在人口生育率下降的今天,允许女性积极寻求生育力保护是一个更符合鼓励生育人口政策的选择,禁止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也应该相应更新。

为此建议:一是完善辅助生殖顶层设计,加快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国家卫健委加快对生育力保存、卵子冷冻技术应用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并组织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家进行专题讨论,论证卵子冷冻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开展社会伦理评价,探讨推进卵子冷冻技术医疗应用的可行性,尽快出台《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二是完善出台与法律法规相适应的部门规章。完善优化辅助生殖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一揽子相关规定,打通辅助生殖相关技术、伦理、法律之间的屏障。不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在社会伦理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允许单身女性冻卵,保障女性生育权可以参考冷冻精子的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卵子库,由地方政府和卫生部门监管。而对于做过冻卵的女性,如果已经完成其生育意愿或出现突发状况死亡后,剩余卵子可以无偿捐赠他人,其具体管理方式可参照现有器官捐赠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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