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双碳”背景下应对环境污染立法体系的建议

来源:郭红梅日期:2024-01-24 14:58阅读量:168

郭红梅(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主委、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反映,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与“双碳”最密切相关的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和能源法体系。具体而言,以下几类法律规范与“双碳”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一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是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形成的污染防治法体系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 《草原法》 《森林法》等自然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二是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三是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多数是在我国实施“双碳”目标战略之前颁发的,立法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问题,“双碳”目标没有明确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战略。所以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专门性或综合性立法。虽然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应对环境变化、实施“双碳”战略以及碳排放交易的具体政策,但目前尚无专门性的应对环境变化法或综合性的碳中和促进立法。仅靠国家层面政策以及部委规章难以统领国内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各层级主体有效应对环境变化并实现“双碳”目标;二是地方性立法存在局限。在立法效力和规制内容方面,地方应对环境变化相关立法或条例层级不高,管辖范围也仅限于地区范围,在碳交易相关的罚则设置、碳配额管理等问题上很难将行政手段与市场激励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导致约束力和强制性不足。在出台时间方面,国内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政府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前大多出台了本地区的相关立法,这些地方性立法往往具有专项性、低位性和阶段性,稳定性不足且覆盖面较小,容易随着国家立法的出台或者形式变化而失效。为此建议:

(一)以减污降碳协同为重点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制定促进碳中和专门立法。完善污染防治法体系。修改自然资源保护法,提高自然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应是核心诉求,对《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进行修改,要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为中心,完善生态修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以生态修复为核心的生态资源救济制度体系,要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为基础,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生态补偿制度的创新。

(二)完善节能减排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协调立法理念,以协同减污降碳为原则,健全节能减排体系;二是以污染物和碳排放总量“双控”为目标,明确节能减排责任及其分解,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三是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将减污降排纳入一套标准体系,增强标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四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原则和制度框架,为社会参与节能减排、推行绿色消费和强化社会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三)完善清洁能源生产和绿色经济促进法律体系。一是要强化法律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和内容,强化清洁生产对减污降排的硬性要求,特别是应将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范围,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二是完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是促进清洁生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现有指标体系不完整不科学,应从“双碳”背景下,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在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中,要增设低碳工艺指标要求;在资源能源消耗指标中,应区分化石燃料消耗、电耗和综合能耗指标;在污染物产生指标中,增设碳排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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