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国省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后政策解读及衔接问题

来源:郭红梅、邓思日期:2023-12-26 15:57阅读量:160

郭红梅(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主委、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思(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办公室主任)反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21〕85号)要求,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了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四川省自2023年1月1日起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据调研,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近期各地出现一些地区查出有定点医药机构受利益驱动,曲解医保门诊统筹政策,错误宣传“门诊统筹不用,年底额度将清零”,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出现为清空“门诊特殊疾病”额度或“门诊统筹”限额(以下分别称“门特”和“门统”)违规集中刷卡(医保电子凭证)现象,给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实施和医保基金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经梳理发现,《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均对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保持政策连续性,但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还有差距;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中,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后,年度统筹基金额度下年度是否累计或分类施策等相关政策规定缺失。《指导意见》坚持因地制宜,在整体设计基础上,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为此建议:

一是深化国省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省市主管及职能部门、参保单位、社区统筹联动加强宣传引导,全覆盖参保职工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是分类施策完善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后续配套规定及政策,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中,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后,完善年度统筹基金额度下年度是否累计或分类施策等相关规定,确保医保政策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