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四川省婚假的建议

来源:赵云凤日期:2023-07-25 10:20阅读量:796

赵云凤(民盟巴州区支部委员、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股副股长)反映,目前,四川省依据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川劳险〔1993〕95号),规定法定婚假时长为5天,然而此两项规定分别距今43年和30年,与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与此同时,近两年全国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婚假,其中甘肃、山西两省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新疆规定增加婚假二十天,河北、江西、云南、内蒙古规定增加婚假十五日,吉林、福建、青海、重庆、南京规定可以享受婚假15天,江苏、海南、安徽、贵州规定延长婚假十天,辽宁、北京、天津、上海规定增加假期七天。

此外,在河南、黑龙江、宁夏、陕西等地,若主动参加婚检,可以获得额外的婚假“奖励”,河南最长可达28天(21天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增加7天),黑龙江最长可达25天(15天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增加10天),宁夏最长可达16天(13天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增加3天),陕西最长可达13天(3天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增加10天)。

为让更多人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升进入婚姻人群的幸福感与获得感,建议:

一、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针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二、针对主动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根据情况额外增加婚假“奖励”5-10天;

三、对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假的夫妻,单位对未依法落实规定的企业,明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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