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法律制度

来源:郭红梅、邓思日期:2023-07-20 10:18阅读量:251

郭红梅(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主委、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思(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办公室主任)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以及法院办理建议再审案件的方式、程序等问题,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完全取决于法院。这势必导致部分案件不能进入再审程序,折射出再审检察建议刚性不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适用条件未做明确区分,加之实践中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不太认同,导致基层检察院更愿意采用抗诉方式实施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法律后果等核心问题未予明确,导致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缺乏刚性。

为此建议:建议通过法律修订完善建议再审制度。一是明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和审理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应由合议庭审查检察建议再审案件。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正确、案件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并规定检察建议再审案件的再审办理及庭审参照抗诉案件审理相关规定。二是明确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衔接和转换方式。建立民事检察监督递进机制,即首先由同级检察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实施监督。再审检察建议不被法院接受而案件又确有错误的,再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由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实施二次监督。三是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检察建议”修改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检察意见”,以强化再审检察建议的个案监督属性,满足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要求。四是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应在开庭十日前向检察机关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庭,赋予检察机关参与检察建议再审案件庭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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