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台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规范的建议

来源:郭红梅、邓思日期:2022-11-23 15:57阅读量:1413

郭红梅(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主委、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思(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办公室主任)反映,立法机关在归纳总结各地和有关部门“首违不罚”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吸收“首违不罚”进入行政处罚法,即向执法者作出了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授权,把其上升为一种法定的行政处罚规则,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执法者作出“首违不罚”决定时,就有了法理基础及法律效力,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为受全球经济下行压力下促进经济发展贡献法治力量,为企业发展壮大营造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调研,在执法操作过程中“首违不罚”探索还存在缺乏统一、鲜明、权威的规范、标准、程序,“首违不罚”难以保持系统性、稳定性、长效性,在地区和部门之间容易出现执法差异,有可能损害执法公平。为此建议: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首违不罚”规则原则性较强,亟待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制度。一是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科学编制“首违不罚”清单。针对各个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综合考量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后果轻微,执法者对哪些具体情形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执法者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依据,提升“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并把“首违不罚”裁量纳入自由裁量管理范畴。“首违不罚”清单的编制应当坚持科学性原则,在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进行梳理、分类、细化的基础上,做到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与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应科学衔接、逻辑统一,防止出现较重的行为列入清单而较轻的行为没有列入清单,或者不同地区同一领域的行政机关公布的“首违不罚”清单内的违法行为种类、危害程度差异较大等冲突情形。同时,相关部门要对编制的“首违不罚”清单定期梳理调整,逐步增加清单内的事项,扩大清单适用范围。

二是严格“首违不罚”认定执行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用翔实的调查、证据和缜密的流程,来保障“首违不罚”的适法性、合理性、准确性,用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完善“首违不罚”适用的配套制度,通过制定裁量基准、量化处罚权裁量标准、强化说明裁量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等程序性制度的约束,严格规范执法机关“首违不罚”裁量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而使“首违不罚”制度产生负面效果,保证“首违不罚”行政裁量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是完善“首违不罚”的矫正救济措施。及时向违法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并可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加强“首违不罚”适用的后续监管,要求当事人限期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执法机关在适用“首违不罚”时,刚性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公示制度,确保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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