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社会信用代码登记部门的建议

来源:赵云凤日期:2022-06-15 15:19阅读量:1581

赵云凤(民盟巴州区支部委员、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股副股长)反映,《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后,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持备案通知书、印章等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业主大会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在共有资金账户中设立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补贴科目。”经调研发现,此项条款实施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业主大会社会信用代码登记需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法定材料,颁发营业执照,如果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办理营业执照,则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然而,办理公司营业执照难以确定股东,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加之根据2015年6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及2018年3月1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文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发适用于业主大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此,建议:一是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社会信用代码登记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二是将各地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作为省政府督导地方落实民生政策重要内容之一,加快推进业主大会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赋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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