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弥补特种设备外类似设备的监管盲区

来源:何云捷日期:2022-06-02 10:57阅读量:1192

何云捷(民盟四川省委直属巴中总支委员、巴中市通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反映,特种设备是诸多公共空间的大型设备,因处于人员密集场所,且生产、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等各个环节技术性要求非常之严,往往面临高危险性。国家层面相继从2003年公布并2009年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4年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系统明确了特种设备的全周期安全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支撑。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明确,“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当地安委会或政府报告”。

调研中发现,在商超等一些公共区域,经营业主安装货运升降机,一是无产品合格证明、无安装合格证明、无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二是在无相关合法性证明的前提下,如自行标注起重量小于0.5t,规避特种设备目录监管;三是目录内涵盖10大类156小类,其指标数据专业性很强,除特殊专业人员之外很难准确鉴别和界定。对于诸如此类的特种设备外类似设备存在很大的安全监管盲区,国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类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对于基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容易推捼打太极,存在几不管的情况,而因其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则存在高危险性。

目前,一些省市自主探索,因地施策出台了一些特种设备外类似设备安全监管规定,但国家无相关明确规定,大多数省市县未探索出台此类安全监管规定。再加上法律层面的监管盲区,公共空间的经营业主非法安装特种设备外类似设备、故意规避特种设备目录逃避监管的现象将更为频繁,安全隐患尤其突出。

为此,建议明确特种设备外类似设备的行业监管部门,堵塞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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