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

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15-02-12 17:24阅读量: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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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面临的困难仍然比较突出。如何切实关心城镇低收入家庭,采取有效的救助办法,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困难,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我们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必须努力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城镇低收入家庭,根据民政部门的界定,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2007年,市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268元(08年已增加到300元)。按照这一标准,据民政部门初步估算,目前我市这一群体的人数大概有1.8万左右。城镇低收入家庭因收入水平略高于城市低保线,所以不能享受“低保”政策,被称为“低保边缘户”。在城镇低保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城镇低收入群众已成为新的突出的贫困群体,也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一群体有以下一些特点:1、相对低保人员来说人数较多,思想较为活跃,一旦出现矛盾容易引发极端事件;2、收入渠道单一,往往靠一个人的打工收入养家糊口;其收入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无力承担医疗、教育(高中、大学)、住房等方面的更多费用。而去年以来的食品价格上涨直接加重了这类家庭的生活负担。事实上有些家庭的收入仅比低保标准高出了几元、几十元钱,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可能低于享受了专项救助后的低保对象。3、多数家庭有下岗人员,他们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劳动技能单一或低下,再就业难度大;4、一部分人“等、靠、怨”的思想严重,缺乏自力更生、自谋生路的意识和勇气。当然,他们也有自己的期盼:一是盼家里失业人员能早日找到工作,二是盼子女能早日就业,三是盼能够享受政府的救助政策。

  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贫困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予以关注。政府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体,我们建议政府实施“社会救助扩面工程”,即在现有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救助范围,将城镇低收入家庭纳入救助对象,作为现有低保制度的延伸和补充,以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制度,逐步将各项社会救助拓展到城镇低收入家庭。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可以采取按需专项救助的办法,而不是像低保户那样的全方位救助。

  在具体救助工作方面,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科学核定城镇低收入家庭。

  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核定是一项难度很大、任务很繁重的工作。首先要制定一个统一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具体可参照《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核定办法》;其次要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防止优惠政策养懒汉的现象出现。设立一人一卡,一人一档案,以便于管理。

  2、医疗救助。

  建议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450元)以下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使之享受医前、医中、医后全程救助。城镇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支付。政府可通过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力度来解决所需资金(需要约200万)。

  3、教育救助。使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普遍接受免交学费的职业高中教育。对子女上高中、大学有困难的家庭适当进行补助,可按所需学费的15%进行救助,全年救助最高额为400元。

  4、住房救助。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

  5、在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煤气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李雪华 高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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