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执行案款发放效率的建议

来源:郭红梅、王潇日期:2023-01-16 15:07阅读量:834

郭红梅(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主委、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潇(盟员、巴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办公室副主任)反映,执行案款发放是兑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但由于长期以来案款管理制度的限制,全省甚至全国法院都普遍存在案款发放效率不高的问题。以巴中市某法院为例,省高院要求案款到账后11天内必须完成案款发放,但该基层法院目前案款发放的平均时间为50多天。目前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案款发放均按照“案款汇入法院账户——承办人认领案款——通知申请人提交材料(领款单、账户确认书等)——财务审批——发放”的流程操作。按此操作流程,当事人每领取一次案款,均需跑一趟提交领款材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案款发放需执行局、财务部门协调配合,承办法官不知道案款进账情况、财务部门不清楚案件情况,就导致案款发放效率不高,沉积了大量沉淀资金(长期挂账未发放的案款)。

为切实提高案款发放效率,打通兑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结合各基层法院现状,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案款收支工作与执行业务相分离。各基层法院成立执行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案款领取窗口,派专人负责执行案款的收取、发放工作。严格执行“一人一案一账号”制度,按日建立案款收支台账,对超期(5天)无人认领的案款,及时通知执行局案件承办人处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度。

二、将申请人提交领款材料这一环节,从案款发放阶段前置到案件立案环节。在立案阶段就要求当事人提供账户确认书、领款单等信息,待执行案款到账后,就可以直接申请支付,无须当事人再来法院签字领取。

三、实行案款发放繁简分流制度。现省高院要求案款到账后11天内必须完成案款发放,且对该项工作设定了较高的考核评分。但因为有些案件涉及多个申请人、有些案件并不是一次性就可以把案款执行到位,故各基层法院都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款发放。建议执行案款发放时,设置繁简分流制度,案款到账后,若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及时进行支付,承办法官即可在执行服务中心案款发放窗口将该案款标记为“需长期发放的案款”。省高院也应将繁简案件案款发放时间分开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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