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中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书的建议

来源:邓思日期:2022-04-29 10:53阅读量:3149

邓思(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办公室主任)反映,2018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因2018年以前存在寺庙修建资金由寺庙住持负责化缘、自主规划和自主修建,故一般都没有具备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的相关手续,只有相关征用或划拨手续,甚至有的寺庙是在老庙基础上恢复修建起来的,既没有征用手续也没有划拨手续。加之2018年2月1日以前修建的寺庙产权办理要件不全,宗教活动场所相关资料遗失,场所负责人主动性不够,对办理所需要件及流程不熟悉,故在各地政务中心无法办理相关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与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精神相抵触。

为此建议:国省层面指导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条例》,补充规定因历史原因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涉宗教活动场所的补充办理渠道及牵头协调部门,完善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涉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产权办理指南或简易程序,市、县(区)民宗局配合,由市、县(区)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办理各个辖区相关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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